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申请报告;
(二)年度业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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