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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