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