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