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