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