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七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