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六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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