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