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