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1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