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三章 撤销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三章 撤销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清理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处置前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证券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的资金应当予以冻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