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三章 撤销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三章 撤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
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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