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三章 撤销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三章 撤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