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