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