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