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五十六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