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五十五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证券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或者管理人移交,并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的调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