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