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