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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