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