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