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