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四十六条 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