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