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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