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