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