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