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00-02-12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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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 第二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 第三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 第五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六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七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 第八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 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第十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第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第十二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十四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十五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 第十六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 第十八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十九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二十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