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