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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