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