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