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