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