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