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