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