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就业支持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就业支持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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