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机构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以学员满意度、职业技能评价、培训后就业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培训质量评价标准,定期对培训质量进行检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