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发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学资源优势,加强校内培训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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