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发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学资源优势,加强校内培训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