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