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退役军人考生和复学学生的政策宣传、身份审核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资助资格审核工作。
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退役军人考生和复学学生的政策宣传、身份审核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资助资格审核工作。
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