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培训工作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