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驻地部队需要,协助开展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