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在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在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