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应当使用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教材,培训时长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